Page 22 - 中国共产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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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


                   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


                   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


                   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


                   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

                   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


                   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


                   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


                   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


                   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


                   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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