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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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           毛泽东选集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这样,土地法大纲
            就不但肯定了一九四六年《五四指示》所提出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
            则,而且改正了《五四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
               〔8〕  《中国土地法大纲》所规定的平分土地的办法,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有了
            一些改变。一九四八年二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
            与整党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在一切封建制度已被推翻的老区半老区,不再平分土
            地,而只在必要时采取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办法,调剂一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
            料给尚未彻底翻身的贫雇农,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
            为高的土地数量。在封建制度还存在的地方,平分的重点,也限于地主的土地财
            产和旧式富农的多余的土地财产方面。无论在哪一种地方,对于中农和新式富农
            的多余土地,只有在确有调剂必要和本人确实同意的条件下,才允许抽出调剂。
            在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对一切中农的土地都不再抽动。
               〔9〕 中国土地改革中的富农问题,是在中国具体的历史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
            个特殊问题。中国的富农,一般具有很重的封建和半封建剥削的性质,而这种富
            农经济在全国农业经济中又不占重要地位,这两点都不同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
            中的富农。在中国的反对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斗争中,广大的贫雇农要求同时废
            除富农的封建和半封建剥削。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征收富农多余
            的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的政策,从而满足了广大贫雇农的要求,保证了人民解放
            战争的胜利。随着战争的胜利发展,在一九四八年二月,中共中央规定在新解放
            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新政策,即将新区土地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立富
            农,专门打击地主,首先是打击大地主;第二阶段,在平分地主土地的时候,也分配
            富农出租和多余的土地,但是对待富农和对待地主仍然有所区别(见本卷《新解放
            区土地改革要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在一九五○年六
            月发布土地改革法,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对富农只征收其出租的土地的一部或全
            部,对富农的其他土地和财产则予以保护。在以后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中,随着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富农经济就不再存在了。
               〔10〕 这里所说的富农所占的土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是就每户富农同每户
            贫农所占的土地的比较而言。从全国说来,中国的富农所占的生产资料和所生产
            的农产品的数量,都是很小的。富农经济在全国农村经济中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
               〔11〕 见本书第三卷《学习和时局》注〔11〕。
               〔12〕 在人民解放战争初期,有一些民主人士幻想在国民党的大地主、大资产
            阶级专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之外,另找所谓第三条道路。这条道
            路,实际上就是英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道路。
               〔13〕 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是一九四七年九月在波兰华沙举行的保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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