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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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卫战争粉碎蒋介石的进攻 1189
注 释
〔1〕 《停战协定》,即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公布的中共代表和蒋介石国民党政
府代表签订的关于停止军事冲突的协定。这个协定规定双方军队应在一月十三
日午夜就各自位置上停止军事行动。但是蒋介石实际上是利用这个停战协定作
为布置大战的幌子,在停战令下达的同时,即密令国民党军队“抢占战略要点”,接
着又不断地调动军队,向解放区进攻。到六月下旬蒋介石便公开撕毁了停战协
定,向解放区发动了全面的进攻。
〔2〕 “政协”,即国民党、共产党、其他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代表,在一九四六
年一月十日至三十一日在重庆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这个会议通过了五项议案。
(一)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这个协议确定“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以充实国
民政府委员会”。增加国民政府委员的名额 ;“国民政府委员由国民政府主席就中
国国民党内外人士选任之”,“国民政府主席提请选任各党派人士为国府委员时,
由各党派自行提名,但主席不同意时,由各该党派另提人选”;“国民政府主席提
请选任无党派人士为国府委员时,如所提人选有为各被选人三分之一所反对者,
则主席须重新考虑,另行选任之”。“国府委员名额之半由国民党人员充任,其余
半数由其他各党派及社会贤达充任”。国民政府委员会抽象地规定为“政府之最
高国务机关”,其权力为讨论和决定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政大计、财政计划和
预算以及国民政府主席交议的事项等;同时,国民政府主席却有很大的权力,有指
定权、议案的相对否决权和紧急处置权。又规定国民政府“行政院现有部会及拟
设之不管部会政务委员总额中,将以七席或八席,约请国民党以外人士充任”。
(二)和平建国纲领。这个纲领包括《总则》、《人民权利》、《政治》、《军事》、《外交》、
《经济及财政》、《教育及文化》、《善后救济》、《侨务》等九章。在《总则》一章中,规
定全国各党派“团结一致,建设统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国”;实行“政治民主化、军队
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以保持国家之和平发展”。
在《人民权利》一章中,规定“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严禁司法及警察以外任何机关或个人,有拘
捕、审讯及处罚人民之行为,犯者应予惩处”。在《政治》一章中规定“整饬各级行
政机构,统一并划清权责,取消一切骈枝机关,简化行政手续,实行分层负责”;“保
障称职人员,用人不分派别,以能力、资历为标准,禁止兼职及私人援引”;“厉行监
察制度,严惩贪污,便利人民自由告发”;“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之普
选”;“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之措施,但省、县所颁
之法规,不得与中央法令相抵触”。在《军事》一章中,规定“军队建制应适合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