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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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           毛泽东选集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需要,依民主政制与国情改革军制,实行军党分立,军民分治,改进军事教育,充实
            装备,健全人事、经理制度,以建设现代化之国军”;“全国军队应按照整军计划切
            实缩编”。在《经济及财政》一章中,规定“防止官僚资本之发展,并严禁官吏利用
            其权势地位,从事于投机、垄断、逃税、走私、挪用公款与非法使用交通工具”;“实
            行减租减息,保护佃权,保证交租,扩大农贷,严禁高利盘剥,以改善农民生活,并
            实行土地法,以期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实行劳动法,改善劳动条件”;“财
            政公开。厉行预算决算制度,紧缩支出,平衡收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缩通
            货,稳定币制,并公布内外债之募集及用途,由民意机关监督之”;“改革税制,根绝
            苛杂与非法摊派”。在《教育及文化》一章中,规定“保障学术自由,不以宗教信仰
            政治思想干涉学校行政”;“在国家预算中,增加教育及文化事业经费之比率”;“废
            止战时实施之新闻、出版、电影、戏剧、邮电检查办法”。(三)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
            协议。这个协议规定,国民大会的代表“增加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第一
            届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制定宪法”。(四)关于宪法草案问题的协议。这个协议规
            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修改国民党的宪法草案 ;并且规定了宪草修改的原则。
            除对国民大会、政府机构的职权作了原则规定外,特别对于地方制度和人民之权
            利义务作了规定。关于地方制度,规定“确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省与中
            央权限之划分依照均权主义规定”;“省长民选”;“省得制定省宪,但不得与国宪抵
            触”。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规定“凡民主国家人民应享之自由及权利,均应受宪
            法之保障,不受非法之侵犯”;“关于人民自由,如用法律规定,须出之于保障自由
            之精神,非以限制为目的”;“工役应规定于自治法内,不在宪法内规定”;“聚居于
            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五)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这个协议
            规定“军队制度应依我国民主政制与国情实行改革”;“改善征兵制度”;“军队教育
            应依建军原则办理,永远超出于党派系统及个人关系以外”;“实行军党分立”,“任
            何党派及个人不得利用军队为政争之工具”;“实行军民分治”,“凡在军队中任职
            之现役军人,不得兼任行政官吏”。关于整编国民党军队和解放区军队,规定“军
            事三人小组应照原定计划尽速商定中共军队整编办法,整编完竣”;国民党军队
           “依军政部原定计划,尽速于六个月内完成其九十师之整编”;“上两项整编完竣,
            应再将全国所有军队统一整编为五十师或六十师”。政治协商会议的这些协议,在
            各种不同程度上有利于人民而不利于蒋介石的反动统治。蒋介石一方面表示承
            认这些协议,企图利用这些协议来进行和平欺骗,另一方面则积极备战,准备发动
            全国规模的内战。政治协商会议的这些协议,在后来不久都被蒋介石一一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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