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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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进军的命令 1453
第二条
第三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召开的“国民
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应予废除。
第四款…《中华民国宪法》废除后,中国国家及人民所当遵循的根本法,应依
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及民主联合政府的决议处理之。
第三条
第五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的一切法统,应予废除。
第六款 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及在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以后,应即
建立人民的民主的法统,并废止一切反动法令。
第四条
第七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一切武装力量(一切陆军、海军、空
军、宪兵部队、交通警察部队、地方部队,一切军事机关、学校、工厂及后方勤务机
构等),均应依照民主原则实行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应
立即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整编委员会,负责此项改编工作。整编委员会委员为七人
至九人,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派出四人至五人,南京国民政府派出三人至四人,
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派出之委员一人为主任,南京国民政府派出之委员一人为
副主任。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得依需要,设立区域性的整编委员会
分会。此项分会双方人数的比例及主任副主任的分担,同于全国性的整编委员
会。海军及空军的改编,应各设一个整编委员会。人民解放军向南京国民政府现
时所辖地区开进和接收的一切事宜,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命令规定之。
人民解放军开进时,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武装部队不得抵抗。
第八款 双方同意每一区域的改编计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
第一项 第一阶段,为集中整理阶段。
第一点:凡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一切武装部队(陆军、海军、空军、宪兵、交通
警察总队及地方部队等)均应集中整理。整理原则,应由整编委员会根据各区实
况,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按照其原番号,原编制,原人数,命令其分
区,分期,开赴指定地点,集中整理。
第二点 :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切武装部队,在其驻在的大小城市,交通要道,
河流海港及乡村,当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前,应负责维持当地秩序,防止任
何破坏事件发生。
第三点 :在上述地区,当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时,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武装
部队,应根据整编委员会及其分会的命令,实行和平移交,开赴指定地点。在开赴
指定地点的行进中及到达后,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武装部队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
破坏地方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