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5 - 《周恩来选集》(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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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423

               355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提出的实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制度
                   的宪法原则。——第 227 页。
               356 建国大纲,是孙中山一九二四年提出的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纲领。见《孙
                   中山选集》第 569—571 页。——第 228 页。
               357 一九四六年三月十五日在政协综合小组委员会与宪草审议会协商小组举行的
                   会议上,中共代表团在宪草修改原则问题上作了让步,商得了三个协议 :
                   一、无形国大改为有形国大;二、政协商定的宪草修改原则第六项第二条条
                   文取消(这一条文是“如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
                   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但同一行政院长不得再提请解散立法院”);三、省得
                   制定省宪改为省得制定省自治法。——第 228 页。
               358 为了维护蒋介石的法西斯独裁统治,国民党二中全会通过了推翻政协商定
                   的“宪草修改原则”的五项决议:一、“制定宪法应以建国大纲为最根本之依
                   据”;二、“国民大会应为有形之组织,用集中开会之方法,行使建国大纲所
                   规定之职权”;三、“立法院对行政院不应有同意权及不信任权 ;行政院亦不
                   应有提请解散立法院之权”;四、“监察院不应有同意权”;五、“省无须制定
                   省宪”。这里讲的“所增加之两点半”,指上述五项决议中的第一项、第四项
                   和第二项的“用集中开会之方法,行使建国大纲所规定之职权”。——第
                   228 页。
               359 整军方案,即国共双方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关于军队整编及
                   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全文共八条,主要内容是规定全国陆
                   军为一百○八师(每师不超过一万四千人),其中中共部队十八师 ;双方编
                   余人员应在十二个月内全部复员 ;此外还对国共双方部队的统帅权、统一
                   编制的时间、地区配置以及地方部队的组织等作了规定,并确定以军事调
                   处执行部作为实施本方案的执行机关。——第 229、234、244、255 页。
               360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国共双方签订停战协定,同日下午下达了停战令。停
                   战协定和停战令规定,双方军队应在一月十三日午夜就各自位置停止军事
                   行动。但蒋介石在下达停战令的同时,密令国民党军队“抢占战略要点”,
                   接着又不断地调动军队,向解放区进攻。同年七月蒋介石公开撕毁了停战
                   协定,向解放区发动全面进攻。——第 229、234、242、249、255、262、272
                   页。
               361 林,即林平(现名尹林平),当时任广东东江抗日纵队政治委员。
                     郑,即郑绍文,当时任新四军第五师江汉军区政治委员、八路军新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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